辽宁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7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为方便企业了解备案政策、掌握办理流程、准备申报材料,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日常咨询和审批实践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制定本解答。本解答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首次申请、延续、变更、升级、注销备案等事项,供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参考使用。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应当符合哪些标准

答: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备案标准的,省住建厅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书。申请一级备案的,需要通过中房学(网址:ttps://www.cirea.org.cn/)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报告,国家抽查报告审核通过后,省住建厅予以备案。

2.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等级和事项有哪些?

答: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级分为一级(含一级分支机构)、二级、三级(含暂定三级)。

备案事项包括:

新设立包括三级暂定、一级分支机构)

升级包括三级暂定升三级、三级升二级、二级升一级)

延续(包括一级、一级分支机构、二级、三级延续)

变更(包括估价机构住址、名称、法人变更)。股东变更无需备案。组织形式变更按照机构延续程序办理。

注销(包括已经备案的所有房地产估价机构)。

3.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哪个系统办理

答:辽宁省推行全流程电子化备案。企业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center.lnzwfw.gov.cn)申报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事项,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打印电子证书。

4.备案证书的有效期是多久?到期后如何办理延续?

答: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三级暂定和一级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1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5.房地产估价机构变更备案有何时间要求?

答: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变更。

6.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注销有哪些情形?

答: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备案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机构依法终止(工商登记注销)的备案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7.申请备案时,信用档案如何填报?

答:申报备案事项时,信用档案信息可从“信用中国”网站下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上传。

8.业绩如何统计?

答:目前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3年业绩清单》进行审查。近3年业绩是指申请核定备案等级之日起,前3年业绩。

9.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后,业绩如何统计?

答:辽宁省正在推进实施房地产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在我省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所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均须上传至“辽宁政务服务网”。实行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后,机构有关业绩情况由系统自动生成,抽查的估价报告也从系统中随机抽取。

10.哪些证明材料实行承诺制、可以免提交材料

答: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中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社保缴纳证明可以免提交材料。但申请机构需承诺上述佐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随时接受核查与监督。申请备案过程中所提交的所有人员,其身份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且均已与申请机构依法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不存在挂靠、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承诺上述系本申请机构真实意思表示如存在虚假承诺、以欺骗手段取得机构备案行为,愿意承担撤销备案,赔偿造成损失等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提示:房地产估价机构在申请备案事项之前,请务必对本机构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校验,确保人员缴纳社保的真实性省住建厅在办理估价机构备案时将逐人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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