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证照分离”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5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辽住建〔20215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鞍山市、锦州市、营口市、辽阳市、朝阳市、盘锦市审批局,辽阳市、盘锦市、朝阳市营商局,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

现将《全省住建系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819

(此件公开发布)


 

 

全省住建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要求,进一步激发住建领域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在全省住建领域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全省住建领域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自202171日起,在全省住建领域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各市审批部门、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应严格按照全国版和自贸区版《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附件123)列明的事项,严格落实“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类改革要求。

(一)关于直接取消审批改革事项。 对直接取消审批的改革事项,各市审批部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不得将其转移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变相保留。政府采购不得将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严格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相关要求实施。

(二)关于审批改为备案改革事项。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在全省范围内改为备案管理。按照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自20217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三)关于实行告知承诺改革事项。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改革事项,各市审批部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可在《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9224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9148)示范文本基础上,结合本市、本区域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形成本地适用的正式文本向企业提供,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要加强后续监管,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四)关于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事项。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各审批部门要依托辽宁政务服务网,全面实行网上业务办理模式,严格按照辽宁政府服务网上的审批材料进行办理。公开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并实时公开办理进度。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加快推进“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协作

各市审批部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充分认识此次“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此项改革作为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各市审批部门应将有关改革要求向所在辖区内县(含市辖区)级部门进行传达,组织、协调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各市住建部门、城市管理执法局、审批局要加强配合、协作,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推送、情况通报等协作机制,协同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市审批部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确定一名联络员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做好数据对接推送、信息搜集报送工作,就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对接、联系。

(二)严格落实工作要求

各市审批部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自9月份起,各市审批部门应及时梳理改革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情况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宣传、引导社会舆论

各市审批部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新内容、新举措,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听取企业反馈意见,不断优化改革举措,形成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021年全国版)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3.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

4.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在全省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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