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0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序号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备注
1 从全省在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中随机抽查3个项目 在建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未批先建等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三季度检查3家 现场检查 已列入司法厅公布的《省(中)直部门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清单》
2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各方参建主体落实质量安全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1.20206年2至4月开展开复工、全国“两会”检查;
2.2026年6-9月开展质量安全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3.2026年五一、十一及其他重点时段检查。
现场调阅检查结合线上核查 涉及安全生产的检查计划,已向司法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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