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6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房产局、城建局)、财政局:

为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辽政发〔201563)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辽财综〔2015945号)文件精神,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2月5

 

辽宁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拓宽棚改资金筹集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辽政发〔201563)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辽财综〔2015945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程序等相关要求,把棚户区改造具体工作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坚持立足需求、规范操作、注重实效、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县两级政府,在省政府核定的限额内,可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

第六条 市、县(市)政府是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要按照《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要求,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的条件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

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改服务项目,明确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程序要按照《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申报、预算编制、信息公开、组织采购、签订合同、履约监管、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等程序,规范操作。

第九条 承接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等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各市、县要健全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加快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支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实施。同时,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按时完成任务,保证数量和质量,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同时,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工作,确保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同时,还要加强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推动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发布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做好资金预算安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国家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棚户区改造融资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申请棚户区改造贷款的项目进行调查和评审,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借款合同,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要依照本办法,抓紧研究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办法,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具体范围、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购买程序、购买服务资金来源、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并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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