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8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建委、房产局,财政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是高度重视租赁补贴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城镇住房保障正在由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将住房保障重心逐步转向租赁补贴,并将租赁补贴的发放户数列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但对于公租房存量较大、租赁补贴需求小的地区,应加大公租房分配入住力度,争取早日实现分配入住。

二是完善租赁补贴相关制度。各地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原则上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进一步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尽快出台或修订具体实施意见(方案),确保租赁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定期发放租赁补贴。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月或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四是做好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目前,部分城市中央和省补助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专项资金仍有结余,各地住建部门要做好租赁补贴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确保审核的准确性,并形成发放计划;财政部门要及时与住建部门沟通,反馈资金结余情况,并根据住建部门提供的发放计划,及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避免产生资金闲置问题。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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